(2015)长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向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005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04022.66元(包括执行费8302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迭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 平审判员 申志���审判员 李 晋 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淑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