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徐伟锋、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锋,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伟锋,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李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余翔,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徐伟锋、李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4日以沪徐检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徐伟锋事先通过电话和购毒人员王某联系后,在本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弄XXX号楼门口处,由被告人李某将二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张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共计1.32克。徐伟锋、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李某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公诉��关认为,被告人徐伟锋、李某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徐伟锋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系坦白且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徐伟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徐伟锋认罪态度较好,涉案毒品已被追缴,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李某有坦白、立功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徐伟锋、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物证照片、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锋、李某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甲基苯丙胺1.32克,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伟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伟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缴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戚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哲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