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永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07号罪犯张永斌,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凤翔县南指挥镇八旗屯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以(2011)凤翔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斌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021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永斌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永斌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永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