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孔祥琳、刘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琳,刘吉明,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孔祥琳,男,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山水龙苑A区。被执行人刘吉明,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艳,女,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琳与被执行人王艳、刘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4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3100元由被执行人刘吉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