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赵行宇与郑文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行宇,郑文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1207号原告:赵行宇被告:郑文洁原告赵行宇诉被告郑文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行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文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行宇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21日,6月10日,6月21日分三笔向被告转款10万元、10万元、2.5万元,合计22.5万元。双方约定45日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无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借款22.5万元,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承担逾期利息,截至起诉之日约4万元,之后息随本清;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郑文洁未作答辩。原告赵行宇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郑文洁欠原告22.5万元的事实,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支付凭证三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的事实。被告郑文洁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定。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郑文洁向原告赵行宇借款,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21日,2013年6月10日,2013年6月24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合计向被告转款22.5万元。2014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注明“今借到赵行宇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还款期限四十五天还清”。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郑文洁向原告赵行宇借款2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出具的借条中明确了借款期限,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利息。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承担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文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行宇2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被告郑文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瑞雪(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