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泓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泓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084号原告:中山市泓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谭蔼欣。委托代理人:朱巧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从虎,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苏照文。委托代理人:徐涤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泓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泓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78元,减半收取3289元,诉讼保全费2279元,共5568元,由原告中山市泓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佩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