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度申请执行四川添亿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度,四川添亿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度,女,汉族,生于1955年11月3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四川添亿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西大街40号,组织机构代码:064478863。法定代表人彭博,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度申请执行四川添亿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5万元及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2525元,同时被执行人四川添亿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度与被执行人四川添亿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履行事宜私下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添亿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度5万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度1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度本息及违约金共计15万元,双方了结本案债务纠纷。现申请执行人王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添亿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执行人王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添亿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四川添亿融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度若要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