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刑更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卞和文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刑更99号罪犯卞和文,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五林洞林场向阳多经站。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卞和文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卞和文获得赃款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元,一审判决前已全部退赃,判处罚金二万元已全部缴纳。2014年1月8日入鸡西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罪犯卞和文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鸡西监狱提交的假释建议书进行了公示,并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鑫、刘少识出庭履行职务,鸡西监狱代表邵雪峰、吴云刚及罪犯卞和文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卞和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内务卫生达标,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假释审核表、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改造质量综合评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申请书、调查评估报告书、缴纳罚金收据等书证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卞和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和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广丹审判员 党立波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桂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