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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关瑞香与吉林市船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被告,关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异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泽生。委托代理人:关永恒,男,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陶银生,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关瑞香,女,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马秀义。本院依据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关瑞香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船执字第242号]过程中,吉林市船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请求:1、裁定中止执行(2015)船执字第242号裁定书;2、解除异议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3、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异议人吉林市船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述称:一、异议人已按照(2013)船民一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向申请人全额支付赔偿款。2014年12月15日由异议人开户银行直接打入申请人女儿刘某提供的银行卡里407860.84元。2015年3月27日由异议人的投保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上述同样方式打入申请人女儿银行卡里20万元。申请执行人领到赔偿款后不久,却以异议人拖欠其20万元赔偿款为由,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异议人20万元欠款属无理要求。申请执行人所说的20万元欠款,无非就是指异议人经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那笔款额,事实情况是,为保障环卫工人的切身利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由政府出资为环卫工人办理工伤保险,由于部分环卫工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工伤保险,但为了保障这部分环卫工人的切身利益,为他们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目的就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在保障环卫工人切身利益的同时,减轻财政的赔偿压力。在申请执行人领取保险赔偿款后,异议人补齐了赔偿金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还要求执行赔偿20万元,纯属无稽之谈,无理要求;三、申请执行人在领取赔偿时,异议人已明确告知保险公司给付的20万元是异议人应给付的全部赔偿款的一部分。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异议的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31日,本院对原告关瑞香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船民一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关瑞香人民币528869.84元(残疾赔偿金423217.40元、医疗费103,920.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700元、交通费200.00元、护理费16831.45元,以上合计568869.84元,扣除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垫付40000.00元,即528869.84元);二、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给付原告关瑞香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2月14日定残后护理费56686元(28343元×2人×100%);三、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自2015年起以18年为限于每年2月15日给付原告关瑞香定残后护理费,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年工资标准、以2人计算予以支付。2015年3月27日关瑞香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支公司领取保险赔偿金20万元。2015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5)船执字第24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吉林市船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在银行的帐户存款22万元。本院认为:异议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不能提供的,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异议人认为保险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应算为异议人的给付,首先,异议人的给付和保险公司的给付是两个不同主体的给付,是否应视为同一主体的给付,不能想当然决定,在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并要求执行的情况下,异议人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异议人的这一观点;其次,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确定了执行项目及数额,亦没有说明保险的钱款是否应计算在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因此对吉林市船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市船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新颖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