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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21号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9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邓全辉,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女,1985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成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俸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