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21号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9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邓全辉,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女,1985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成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俸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