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熊代华与梁翊渝,梁泽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代华,梁泽木,李康萍,梁翊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585号原告熊代华,男,1956年9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梁泽木,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康萍,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梁翊渝,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熊代华诉被告梁泽木、李康萍、梁翊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熊代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