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向科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科伟,廖代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37号申请人向科伟,男,生于1974年4月22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申请人廖代华,男,生于1973年6月7日,汉族,重庆市人。申请人向科伟因与被申请人廖代华合伙协议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廖代华名下的渝FXXX**奥迪Q5越野车进行扣押、查封。申请人向科伟提供312房地证XX字第XX号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向科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廖代华所有的渝FXXX**奥迪Q5越野车。二、查封申请人向科伟所有的312房地证XX字第XX号房屋。申请人向科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扣押和查封期限为两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凡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