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先平诉王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平,王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86号原告:李先平。委托代理人:李盛军,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米西努,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委托代理人:李宪峰,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平与被告王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平以诉讼主体及程序存在问题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已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李先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顺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