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阙碧珍与阙团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碧珍,阙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144号申请执行人阙碧珍,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阙团结,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阙碧珍与被执行人阙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4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955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阙团结、王玉华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龙门塔住宅小区(御佳园)1幢405号、406号房产,得拍卖款68万元,申请执行人阙碧珍分得110458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