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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扬州真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真牛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谢芝荣,谢兰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真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泰安镇七里村。法定代表人谢芝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26、27层。法定代表人熊先根,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荷花池小区118幢4楼。法定代表人陈明骏。原审被告谢芝荣。原审被告谢兰飞,男,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扬州真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扬州润扬担保有限公司、谢芝荣、谢兰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真牛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扬州真牛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