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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22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古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22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古某,男,住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古某名下的皖BGLX**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