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富生与晋中市阳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马小虎、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富生,晋中市阳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马小虎,张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终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富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晋中市阳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表人畅建明,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马小虎。一审被告张勇。上诉人赵富生因与被上诉人晋中市阳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马小虎、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青生审 判 员 李学明代理审判员 闫玥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