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振旺与李振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旺,李振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17号原告杨振旺,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李振林,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旺诉被告李振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振旺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