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执民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敏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温执民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敏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温商初字第014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敏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敏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敏丽(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1的存款人民币105293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朝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