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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君与被告李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君,李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张志君,男,1956年4月8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李光强,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君与被告李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志君负担。审 判 长  刘作强人民陪审员  刘冬梁人民陪审员  梁德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