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君与被告李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君,李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张志君,男,1956年4月8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李光强,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君与被告李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志君负担。审 判 长 刘作强人民陪审员 刘冬梁人民陪审员 梁德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