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终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南京九十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九十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杰,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九十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卞勇,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维淋,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宝杰,被上诉人南京九十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维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柳 冰审 判 员 葛敬荣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