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盟发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九和堂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盟发工贸有限公司,厦门九和堂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69号原告厦门盟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57栋104号。法定代表人黎桂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雪娥,公司职员。被告厦门九和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同安工业园18-19号第十八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轮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盟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九和堂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盟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厦门盟发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九和堂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盟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九和堂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5元,由原告厦门盟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王月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晓韩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