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昌发与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宣华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发,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宣华,张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保17号申请人:陈昌发,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陈晨,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宣华,男,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张润海,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陈昌发与被申请人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宣华、张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陈昌发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6)皖072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宣华、张润海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宣华、张润海有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宣华、张润海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晓侯审判员 朱旭生审判员 乔启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