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乌海市神华建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彭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海市神华建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乌海市神华建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西街8号-1。负责人:彭涛。委托代理人:薛丙前,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乌海市神华建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300051/29675155,票面金额为500000元,付款银行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为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沧州建投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海市神华建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冀国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