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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4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湖南彤欣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彤欣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张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428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彤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黄波。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胡军佑。被执行人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张剑波。被执行人张剑波。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4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张剑波至今未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张剑波的银行存款669860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张剑波应得收入669860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张剑波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