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戴瑞坤与杨凤坚、钟晔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瑞坤,杨凤坚,钟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戴瑞坤,农民。委托代理人钟广寿,农民。被执行人杨凤坚,退休教师。被执行人钟晔,农民。戴瑞坤申请执行杨凤坚、钟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陆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凤坚、钟晔共履行债务41161.67元,其中支付40644.24元(含退回的案件受理费409元)给申请执行人、其中517.43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债务517.4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宗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