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4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李利利与王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利,王国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236号原告李利利,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王国学,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利诉被告王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利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李利利负担。审 判 长  王春林人民陪审员  孙成祥人民陪审员  孙宝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