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玖诉被告郭彪、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玖,郭彪,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李凤玖,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沈阳****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131919*********.被告郭彪,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被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420****-*。法定代表人赵宝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代宇,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凤玖诉被告郭彪、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凤玖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玖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凤玖负担。审 判 长 董英男审 判 员 宋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俊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