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郭风顺与王来福、刘爱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顺,王来福,刘爱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09号原告郭风顺。委托代理人李广彦,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来福。被告刘爱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风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来福、刘爱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风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风顺承担。审判员 李彦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