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83-1号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印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鹤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以(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裁定,对鹤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印某盗窃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印某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余春莲人民陪审员 舒文卿人民陪审员 姚章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