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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83-1号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印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鹤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以(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裁定,对鹤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印某盗窃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印某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余春莲人民陪审员  舒文卿人民陪审员  姚章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