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云飞与陈奶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飞,陈奶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68号原告:何云飞,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奶榜,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原告何云飞诉被告陈奶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奶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云飞诉称:2015年1月13日陈奶榜从何云飞处借款1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向何云飞出具了借条,约定于同年1月20日前归还,后逾期未还,现何云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奶榜立即向原告何云飞归还借款15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陈奶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陈奶榜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何云飞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时间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还清。同日,何云飞通过网上银行向陈奶榜转账40万元;2015年1月14日,何云飞通过其本人及其配偶周群账户向陈奶榜转账10万元、100万元,共计110万元。周群到庭陈述:何云飞通过其账户出借给陈奶榜的10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由何云飞提供的借条、转款凭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何云飞称其出借150万元给陈奶榜,提供了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条及150万元的转账凭证,故本院何云飞主张的借贷事实依法予以认定。现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本院对何云飞要求返还借款15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陈奶榜应当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奶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云飞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何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30元,由被告陈奶榜负担17843元,由原告何云飞负担1887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0元,由被告陈奶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怀兵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媛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