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商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友忠,吴金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790号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咸鸿,该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凤成,该行资产管理部员工。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盐城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海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友忠,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吴金娣,居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友忠、吴金娣借款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10元,减半收取109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905元,由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德祥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曹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