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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8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884号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珂楠,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负责人蒋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46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承担3223元。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人民陪审员  王林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