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蓝兆根与蓝奕雄赡养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兆根,蓝奕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蓝兆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蓝奕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蓝兆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蓝奕雄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从2014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xxx元赡养费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韶关市曲江区支行的存款账户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冻结的账户余额暂不足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赡养费用,暂缓处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另本院将被执行人蓝奕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55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