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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39号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冷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伟雷,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法定代表人高雪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谷 正 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朝贺乐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