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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周天东与谭从林、程芙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781执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东,谭从林,程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周天东,男,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谭从林,男,住陕西省镇巴县。被执行人程芙蓉,女,住陕西省镇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天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从林、程芙蓉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谭从林、程芙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从林、程芙蓉所有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述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应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