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民初字第7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赛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赛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鲁民初字第7982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职工。被告赛某某,男,蒙古族,牧民。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赛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阿力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3日,图雅由被告赛某某提供担保向我借款6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十个月,于2015年6月23日还清,并为我出具借条一枚。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及借款人图雅索要借款,始终未果。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我借款65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赛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举任何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借条一枚,证明2014年8月23日,图雅作为借款人向我借款65000元,由青格巴雅尔和被告赛某某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10个月,如到期不还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同时每逾期一天借款人需付违约金500元,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该笔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现我放弃主张违约金及超出20‰的利息。根据原告的举证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举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因该欠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图雅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宋某某借款65000元,由青格巴雅尔和被告赛某某提供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如到期不还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同时每逾期一天借款人需付违约金500元,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该笔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保证方式约定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该笔借款本息还清时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的规定,被告赛某某与原告约定的保证方式属约定不明,因此其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被告的保证期间未超过两年。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单独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赛某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未超出保证期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赛某某理应对其担保的借款65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0‰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被告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宋某某偿还借款86796.67元(以本金65000元,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为21796.67元,本息合计86796.67元)。逾期仍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0元,邮寄费44元,均由被告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