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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执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83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身份证号:×××005X。被执行人高某乙,身份证号:×××4638。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市辖区的各大银行、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8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