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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姜烨、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姜烨,姜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912号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1525号。负责人梅元鼎,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红卫(受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姜烨。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姜烨、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姜烨、姜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毅人民陪审员  朱蓉菊人民陪审员  吴介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