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韩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韩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劳务费31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款31120元,兑付完毕,本案现予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