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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尚书芬、王巍等与邢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书芬,王巍,王征,邢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35号原告尚书芬,邢台市长征厂退休职工。原告王巍,无业。原告王征,邢台市公安局警察。委托代理人程海春,系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大街东头与梁庄北路交叉口。负责人陈振旭,男,该队大队长。行政机关负责人王军勇,男,系该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冬冬,系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书芬、王巍、王征诉被告邢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尚书芬、王巍、王征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书芬、王巍、王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书芬、王巍、王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书芬、王巍、王征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蕾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