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亚泰轩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城好易通商贸有限公司、吴通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亚泰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城好易通商贸有限公司,吴通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96号原告深圳市亚泰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勇。委托代理人XX,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长青,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信城好易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吴通先。被告吴通先,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亚泰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信城好易通商贸有限公司、吴通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