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杨成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成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54号罪犯杨成万,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嘉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杨成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赃款200元予以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以(2012)南中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4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应于2020年12月2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成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04分,月均6.93分。该犯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罚金,赃款未追缴。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成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成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