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胡永欢、何雪琴等与胡乙、孙睿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欢,何雪琴,胡某甲,胡涵韬,胡乙,孙睿灵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796号原告胡永欢。原告何雪琴。原告胡某甲。原告胡涵韬。法定代理人胡某甲(系原告胡涵韬之父),住同原告胡涵韬。被告胡乙。被告孙睿灵。法定代理人胡乙(系被告孙睿灵之母),住同被告孙睿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欢、何雪琴、胡某甲、胡涵韬诉被告胡乙、孙睿灵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欢、何雪琴、胡某甲、胡涵韬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欢、何雪琴、胡某甲、胡涵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