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钢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山东巨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商初字第328号原告:山东巨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世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代表人:亓林新,该矿矿长。原告山东巨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1513元,由原告山东巨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燕代理审判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郑孝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尚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