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4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智方与黄石林、黄石养、黄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方,黄石林,黄石养,黄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4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智方,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黄石林,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被执行人:黄石养,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黄家东,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智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石林、黄石养、黄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一、被执行人黄石林欠申请执行人借款xxxxxx元及利息(按调解书),定于2015年2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二、被执行人黄石养、黄家东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x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石养存款xxxx元及黄家东存款xxxx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黄石养的追偿权,故xxxx元已经退回给被执行人黄石养,另xxxx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黄石养的追偿权是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支持,另被执行人黄石林、黄家东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40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