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59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元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绍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