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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富阳三盛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银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三盛物资有限公司,杭州银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53号原告:富阳三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村第4幢1楼第15间。法定代表人:方杉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利水,杭州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银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方家井第1、2、4幢。法定代表人:屠荣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三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银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三盛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三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银雁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三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银雁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0元,由原告富阳三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