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江宏成纺织器材包装有限公司与平湖市贝斯特童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宏成纺织器材包装有限公司,平湖市贝斯特童车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09号原告吴江宏成纺织器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被告平湖市贝斯特童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吴江宏成纺织器材包装有限公司与平湖市贝斯特童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宏成纺织器材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宏成纺织器材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