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石桥供销合作社儒里营业点与王胜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石桥供销合作社儒里营业点,王胜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86号原告:镇江新区石桥供销合作社儒里营业点,住所地江苏省。代表人:朱国荣,该营业点负责人。被告:王胜兵,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镇江新区石桥供销合作社儒里营业点与被告王胜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永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奥丽 微信公众号“”